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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产生的原因
- 2019-04-23-

进口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产生的原因

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集装箱运输已逐步取代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成为国际班轮航线上占有支配地位的运输形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解决一直备受航运业的关注。

进口海运集装箱性质的界定是认定海运集装箱滞箱费性质的基础,海运集装箱在承运人责任范围下属于船舶的延伸,超过集装箱的约定期限货物仍未从集装箱内脱离则表示海运合同仍处在履行状态,此时产生的集装箱滞箱费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海运合同为依据。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产生主要来自于货物进口环节,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性质的认定不明则会导致港口机构处理困境以及当事人的权益纠纷。

承运人规定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的情况下,集装箱占有使用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新的集装箱租赁法律关系,进而对"租金论"观点下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将海运集装箱滞箱费认定为"租金"有不合理之处。

集装箱滞箱费认定为"违约金"的两种观点,一种是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集装箱使用期限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一种是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约定的递增集装箱滞箱费率按天计算具有惩罚性,违反集装箱使用期限的约定而产生的集装箱滞箱费应当认定为违约金。

集装箱滞箱费性质认定带来的诉讼时效和请求金额问题,在充分考虑船货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法律解决对策及建议,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性质上属于违反海运合同项下集装箱使用期限条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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